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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幾年很多單位有移轉經營的需求,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向衛服部發文詢問相關問題,而在112年8月11日回文給全台長照主管機關周知。
回應部分主要引用「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」第25條及搭配內政部在95年12月19日的函一起解釋,當一家個人設立的長期照顧機構決定變更負責人,地方政府應以長照機構現有個案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,先依上述辦法辦理歇業及說明要移轉經營權,再依同法規定重新辦理籌設及設立許可,但必須在移轉日前的30天內填寫申請書及附上相關文件和資料。另外,屬於前長照機構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將依附於原始申請人個人,不需要由新的負責人全面承擔。
來源:https://www.health.taichung.gov.tw/2428249/post